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的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