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炒作門牌號,操縱市場價格的;
2.向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房屋交易信息,將房屋高價賣出(出租)低價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迫交易;
4.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客戶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方便交易雙方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對同壹套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格的合同;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單獨出租;
7.侵占和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銷、出租自行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