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每年不超過24%,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自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實施以來,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年利息為準。該比率為24%。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不算高利貸。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
民間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以上標準的應該定義為高息放貸?[2]?。
在高利貸活動中,高利放貸再高利放貸達到壹定數額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放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非法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容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以自有資金合法收入高息放貸,屬於民間借貸行為。如果發生借貸糾紛,屬於民事調整範疇。
高利貸利息=貸款金額*利率*期限,是壹種常見的貸款利息計算方法。比如壹個月息4分的高利貸者,貸款金額是654.38+萬元,654.38+0個月的利息是654.38+000000 * 4% * 654.38+0 = 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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