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經辦人到銀行服務網點領取和購買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
2.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照規定向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核實後,應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和現金(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印鑒。在管理中心集中戶擁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攜帶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營業廳或者區縣分中心管理部櫃臺提出申請;
3.職工按照規定攜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到銀行服務網點(區縣分中心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4.工作人員提供的資料合格後,工作人員對工作人員進行提取審核,打印受理回執交工作人員確認,並將受理回執復印件1份及證明材料原件交給工作人員;
5、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其他文件;
(四)退休、退職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應當提供失業證明;
(七)出國定居的,提供出境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
(十壹)農民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