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指附條件不執行原判決的刑罰。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適用緩刑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壹是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這類罪犯所犯罪行相對較輕。犯罪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累犯,不能適用緩刑。第二種是犯罪人表現出悔罪,適用緩刑沒有再次危害社會。
能否適用緩刑,關鍵在於罪犯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不被拘留,不會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會,即使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認定。
向銀行貸款是民事合同,是基於個人的還款能力和信用。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被判處緩刑是刑事責任,當事人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壹般來說,兩者沒有特別的相關性,緩刑最多影響銀行對個人信用評估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