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信息中介機構從事個人對個人借貸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監管。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對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機構進行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監管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電信業務。公安部牽頭監管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涉及點對點借貸的金融犯罪和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監管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