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補貼對象
2014年-2020年期間,在長沙市建成且並網發電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以相關電力公司統計發電量起始日為準。
二、補貼標準
自並網發電之日起按其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補貼。
三、補貼條件
(壹)家庭(個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需建設完成,且並網發電。
(二)單位(企業、機構、社區)建設的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1、項目的投資主體已在長沙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2、項目竣工並投入運營,完成並網手續且並網發電。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改進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管理,保障附加資金應收盡收。完善補貼資金支付方式和程序,對光伏電站,由電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招標確定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與發電企業按月全額結算;對分布式光伏發電,建立由電網企業按月轉付補貼資金的制度。中央財政按季度向電網企業預撥補貼資金,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