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執行問題。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管理屬於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文件),決定自2004年6月29日起上調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文件第二條第壹款規定:金融機構(城鄉信用社除外)貸款利率不再封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貸款利率不再封頂,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高浮動系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保持不變。我市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範圍嚴格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二、關於執行現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利率問題。農信社是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機構,主要服務地方“三農”和小微企業,資金組織成本高。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自身經營情況,區分不同類型的貸款並制定相應的利率。在業務操作中,信貸支持和優惠貸款利率將優先用於農戶和涉農貸款。2010起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第二條“實行更加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我協會執行7.05%的貸款利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協會實際。
綜上所述,我協會貸款利率的波動幅度和執行情況符合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並及時接受人民銀行和中國銀保監會的監管,不存在違規行為。同時,在今後的業務辦理中,我協會將做好宣傳和客戶解答工作,繼續支持“三農”和地方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