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購房實用公積金貸款計算可貸額度時,按以下四項限額標準計算後取最小值:
(1)不高於規定的貸款最高限額
夫妻壹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為40萬元,夫妻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為60萬元。
(2)不高於規定的貸款最高比例
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
(3)不高於按照貸款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計算公式為:貸款額度=(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45%*貸款總月數。
(4)不高於按照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15倍
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
二、公積金異地購房貸款條件
辦理公積金異地購房貸款的,由借款人選定壹名在本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繳存人作為保證人,且保證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保證人在保證期間不得辦理公積金貸款和公積金賬戶銷戶業務。
三、貸款方面
(1)取消與建行合作的壹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繳存人可辦理組合貸款的業務。
(2)農民工、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時,須提供夫妻雙方借款人以外的壹名聯系人,以便加強貸後管理。
四、其他
(1)《衡水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衡房金管通字[2018]22號)文件中,涉及貸款額度有關計算的相關政策停止執行,其他政策不變。
(2)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