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銀行都會統計利潤和不良貸款量,如果達到壹定的標準,不良貸款可以進行核銷,但是核銷的條件比較高,只有經過各種努力催收而沒有辦法收回的欠款,才有機會成為呆賬,進入核銷流程。在貸款核銷中,有壹條規定是追索180天,這點是如何認定的呢? 原則:必須是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必要的程序之後,符合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呆賬。 在“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的第二條中,借款人使用銀行卡透支的本金、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符合第十條情況,才可以被認定為呆賬,摘文如下: “對於單戶本金余額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後經追索180天以上,並且不少於6次追索,仍無法收回的剩余款項。” 簡單的來說,如果用戶欠款金額在幾百元~2000元之間,銀行至少會在半年內進行6次以上的催收,如果依舊無法收回欠款,可能會被認定為呆賬,年底才會進入核銷流程。 還有這些情況也會被認定為呆賬: 1、依法宣告破產,財產清償後依然不能收回剩余款項。 2、依法宣告失蹤、死亡,財產或遺產依然無法償還欠款。 3、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被吊銷營業執照後,銀行會進行追償,依然不能收回欠款的。 4、持卡人觸犯法律,財產不夠償還欠款的。 5、涉嫌信用卡詐騙。 6、本金如果還剩2萬元以下,逾期後至少會追索壹年以上,而且不少於6次,依然無法收回欠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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