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
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準: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壹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把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
貧困戶的退出以戶為單位,以貧困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主要衡量指標。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的低保家庭,視為脫貧人口。
擴展資料:
貧困戶的相關要求規定:
1、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家庭住房、財產、生產生活條件、教育、健康等情況,通過農戶申請、民主評議、公示公告和逐級審核的方式和流程進行整戶識別。
2、2017年新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根據《國務院扶貧辦綜合司關於做好2017年度扶貧對象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國開辦司發[2017]36號)文件規定,將所有符合現行國家扶貧標準,但仍“應納未納”和以前年度標註脫貧又返貧的貧困人口。
3、經農戶申請、村民民主評議、“兩公示、壹對比、壹公告”等識別程序核查核實後,全部納入建檔立卡管理,做到“應納盡納、應扶盡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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