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與河北省金融機構的聯系,協調解決涉及地方政府合作金融運行的相關問題。配合中央監管機構依法加強金融監管,整頓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負責協調查處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非法保險等案件,維護金融穩定;指導全省金融生態環境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三)協調推進京津冀區域金融壹體化建設、環渤海區域金融合作和對外金融交流合作;統籌引進金融機構,統籌協調全省金融功能區的規劃、建設和發展;統籌金融服務民生和金融人才建設。
(四)制定加強地方金融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組織協調新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規劃和申報,指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發展;負責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省級金融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考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地方金融機構的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負責培育和推薦上市公司融資,配合有關部門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處置上市公司風險,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上市公司破產、重組和托管;牽頭組織相關企業發行債券,引導和協調期貨、基金、產權交易有序發展。
(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指導市、縣(市、區)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七)負責省級投融資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提出政策建議並監督實施。引導國有資源、資產、基金、資本的整合運營,組織投融資機構與相關產業和重點項目對接。
(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