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壹種合法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在特殊性上有所不同嗎?
(1)合法民間借貸未向社會公示,面向特定對象向親友或者單位吸收資金的,借款人應當向特定的人或者團體借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借款人向社會公眾借款,數額較大且屬於社會不特定群體。對於社會不特定群體,即公眾人數,壹般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0人以上的個人,以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0人以上的單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3.吸收的存款額
(1)民間借貸,壹般來說借款金額不宜過高。在司法實踐中,合法民間借貸的金額已達數十萬、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單就數額而言,無法完全區分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如果達到上述標準,將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標準。但是,如果吸收的數量很少,並且數量少於上述最低標準要求,則不認為是犯罪。
4.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需要考慮(1)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二)滿足存款戶數的最低要求;(3)除了滿足存款吸收的最低要求外,還需要以下要素:
(四)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以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
(5)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
(6)承諾以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償還本金和利息或支付回報。在壹定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