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實行小客車總量控制和指標管理。(二)單位和個人增設或更新客車,應申請客車指標。
(3)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增量指標是指通過抽簽或競價方式獲得的指標。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後直接取得的指標。其他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的指標。
(四)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客運交通總量控制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客運交通總量控制的統籌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規定。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指標申請、匯總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分配和發放指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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