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開發商原因:開發商銷售不具備銷售資格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資格的現房的,銀行在審查這種情況時不予貸款。此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和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2.購房者原因:如果購房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良,銀行是不會批貸的,購房者要承擔違約責任。3.非賣方原因:如政府政策或銀行規定發生變化,買方應獲得的貸款無法實現,買方應與開發商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約定。購房者可以起訴,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確實無力購房,要求開發商償還首付款和定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因壹方原因致使買受人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另壹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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