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14年,涉案果汁生產企業以擴大生產、購置設備為由,向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借款1280萬元,並約定了借款期限和月利率。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還簽訂了抵押合同。果汁廠以其土地和廠房為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但2014下半年以後,受市場影響,公司效益越來越差。還款日期到期後,該公司無法償還貸款。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還款。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向冠縣法院提起訴訟。2015 10,壹審法院判決向原告聊城潤昌農村商業銀行償還本金128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被告多次拖延履行還款義務。
淩晨11: 30左右,冠縣人民法院執行組工作人員對辦公樓、冷藏機房、冷庫、車間等進行查封。在完成對公司財產的清查手續後,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查封,並向其發出“最後通牒”,告知其如果繼續拒不履行義務,將拍賣被查封的財產。
然而,當果汁廠負責人被依法逮捕時,已是人去樓空。執行法官說,放空很正常,但要堵到堵不上為止。壹般來說,清晨或夜晚的行動效果會更好。18上午,執行組幹警還對壹名被成功執行的人采取了強制逮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