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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總則

法律分析:國內外匯貸款可否結匯應視資金來源決定。根據125號文以及《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2004年9號令)等法規,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根據《跨國公司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 [2014]36號)的規定,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中及成員公司委托貸款子賬戶中的資金可辦理結匯。其中,國內外匯主賬戶中的資金可意願結匯。

法律依據:《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北京外匯管理部對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1]362號)精神,使北京地區的試點工作能夠順利、規範地進行,依據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進行試點的各在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各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 國內外匯貸款是指已辦理登記的各金融機構的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 授權的業務範圍,壹是經批準的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為債務人辦理定期登記(原已采用定期登記的銀行仍可繼續執行),取消債務人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逐筆登記;二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自行開立或註銷國內外匯貸款專用帳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的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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