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畢業後支付利息的起始時間為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次月1天(含1天);借款學生畢業、休學、退學或按學籍管理規定被註銷學籍的,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的次月1起支付利息。
第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擬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資金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貼息的具體方式為: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將銀行實際發放給在校學生的學生名單、貸款金額、利率、利息等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及時將貼息資金支付給經辦銀行。
第五條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9月6日起實施。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合同簽訂前,繼續執行原辦法。
第七條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聯合文件的形式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