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分為私人個體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體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自行出借。民間個人借貸的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款,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1)企業以借款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借貸行為。以上是國家允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合同生效時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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