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監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家事業單位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5.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和其他有關基金以及政府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單位管理的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和監督。
8、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負責。
9.對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的簡介及機構職責:
壹、審計署簡介
根據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1條,於1983年9月5日正式成立。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他主管國家審計工作。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國務院的審計機關。
二。機構責任
起草審計法規,制定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條例、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的審計工作計劃。依法對直接審計、調查核實的事項進行審計和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者提出審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