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將嚴格非法催收貸款。壹般非法催收手段包括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行為。催收的非法取向主要涉及《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規定,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借貸,以故意傷害和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民間借貸,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公安機關應當對高利放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將非法民間借貸的有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通知》第八條(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發放民間貸款、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民間借貸、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後高利轉貸等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行為。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