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銀行從業經驗,為陳某犯罪提供了契機。除了勾結他人從自己供職銀行騙取貸款,陳某還獨自從招商銀行
、華夏銀行騙取貸款供自己消費。3月1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上述案件壹審判決,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陳某,女,1965年1月出生,廣州市農商銀行鐘村支行原客戶經理。經審理查明,2010年間,時任廣州市農商銀行鐘村支行客戶經理的被告人陳某與孔某勾結,由陳某經手貸款、協助偽造虛假資料,孔某向廣州農商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及虛假的公司擔保,騙取農商銀行給付貸款人民幣400萬元,經查該款項實際用於購買該物業的還款。第壹次騙貸成功後,2014年至2015年間,陳某再次與孔某相勾結,利用虛假的購銷合同騙取廣州農商銀行貸款人民幣200萬元,該款項實際由陳某以每月2%的利息放貸。2016年間,陳某從廣州農商銀行退休,退休後的陳某再次與孔某合謀,騙取廣州農商銀行貸款600萬元。有著銀行工作經驗,且熟悉銀行貸款流程,陳某也多次獨自作案。另經法院查明,2013年—2018年期間,陳某利用虛假資料騙取廣州農商銀行貸款162萬元、騙取招商銀行315萬元、騙取華夏銀行380萬元,所騙資金用於個人消費。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鑒於涉案貸款目前均已還清、沒有造成銀行損失。法院壹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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