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稱,該案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 12 31,防城港某航運公司(以下簡稱“航運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港口支行(以下簡稱“港口支行”)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向該航運公司發放貸款960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同日,港口支行與船務公司及吉某旭簽訂了抵押合同,並以其名下全部三艘船舶及壹套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
2015年10月6日,港口支行與吉某旭、吉某義簽訂擔保合同,約定以連帶責任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960萬元。2016年10月9日,港口支行向船公司發放貸款960萬元。借款到期後,被執行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息,港口分局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隨後,12年5月,北海海事法院判決航運公司依法向港口分公司清償借款960萬元及相應利息、罰息、復利30余萬元。判決生效後,船公司拒不清償債務利息,港口支行於今年6月65438+10月10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月25日,北海海事法院執行局主審法官接到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船務公司抵押的貨船泰生89號將在上海崇明區長興鎮馬家港碼頭卸貨。審判長立即準備扣船相關文書,帶領兩名法警前往上海扣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