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八條:借貸雙方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借款人之間發生利率糾紛,約定不明確且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只約定借款期間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依法應予支持。當事人未約定借款期間利率或者逾期利率的,貸款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利息損失,依法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