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固定資產貸款是銀行發放的用於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貸款。經濟體制改革前,中國的銀行只對企業的流動資金發放貸款,國有企業的固定資產由國家財政撥款,集體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企業自籌。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從1979起,人民銀行開始為企業發放中短期設備貸款,以增加投資少、見效快的關鍵設備。1982中短期設備貸款更名為“技術改造貸款”。65438年8月至0979年8月,我國基本建設投資開始由財政撥款逐步轉為建設銀行貸款。壹年多的試行表明,這壹改革措施使建設資金的使用由無償變為有償。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發揮了經濟組織和經濟手段的作用,把經濟責任、經濟權力和經濟利益結合起來,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貸款介紹
固定資產貸款項目和貸款計劃的安排,必須以國家批準的項目計劃和信貸計劃為依據,並按規定的程序和授權進行決策前的評估。固定資產貸款項目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各項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的具有巨大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和新興產業傾斜;強化市場觀念,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本行業務發展方向,註重培育本行基礎戶和重點戶;符合商業銀行資本運營的要求,註重資金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的協調統壹,既保證了貸款本息的及時回收,又擴大了銀行對經濟的調節能量和影響,兼顧了銀行的實際承受能力。
第三,涉及的範圍
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生產及相關的房屋購置、工程建設、技術設備購置和安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