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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個人名義借錢給公司,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稅前扣除嗎?股東可以免稅嗎?

問題1:屬於統借統貸。

原因: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壹融資,關聯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壹向金融機構借款,關聯企業按照壹定程序申請使用,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集團公司支付利息,集團公司統壹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者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與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分攤的,借款人可以在合理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分攤利息費用,允許使用貸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壹借記從集團企業擴展到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2: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如果股東從公司獲得的利息大於他們向銀行支付的金額,他們必須支付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和附加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發[1995]第156號)第十條規定,只要存在將資金拆借給他人的行為,就應視為貸款,按“金融保險”稅目繳納營業稅。凡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營業稅當然涉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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