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虛假出資。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但是因為貸款是股東個人所為,所以應當由股東償還,而不應由公司代為償還,否則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和拽勸人的利益,也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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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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