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外借款,小額借款由總經理決定,較大額借款由董事會決定,對於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也可由股東會決定。這些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完全由公司自己決定內控程序,並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即使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至少也應形成股東會決議等有效文件。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妳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文件對公司向外借款的審批權限及程序有明確規定,如果貸款人並不知道公司向外借款需要董事會批準或者經股東會批準的,無論出借了多少,對貸款人來說都是有效的,但公司內部可以自行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