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戶口薄或者(戶口薄要求首頁要有省公安局廳章+派出所戶籍專用章+承辦人簽章)戶籍證明(若戶口薄無法提供,可以在戶籍地開具戶籍證明)
2、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3、房產證原件以及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4、購房合同原件原件以及復印件(需要未辦房產證者提供)和商品房備案相關證明(附在購房合同內)
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開具)
6、不動產發票原件以及復印件(壹次性付款提供)
7、借款合同原件以及復印件(按揭買房者提供)還款證明(在貸款銀行開具連續六月還款記錄的證明)
8、《門牌號證明》(建議先在小區物管處開具《入住證明》,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開具)
9、填寫《入戶申請表》
購房入戶註意事項
入戶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向購房所在地受理單位申請,填寫《購買商品房申請入戶表》;受理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對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材料上報當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將有關材料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受理單位在接到審批決定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