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解除,並不同時解除貸款合同,買家與銀行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存在。由於購房合同被解除,開發商從買家處取得的所有購房款項均應返還買家。然後,買家應依據《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的規定,與銀行協商將剩余貸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歸還)提前還給銀行。 《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壹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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