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需要支付的成本是壹份合同的成本。如果買方在預售登記前丟失了合同,他只需將剩余合同作廢並與開發商重新簽訂合同。
2.買方在合同損失期間需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費用和新合同的印花稅。如果買方失去合同,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發表聲明,宣布合同無效。三個月期滿後,登報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撤銷已簽訂的合同,重新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再做預售登記。
3.如果買方失去合同,除了辦理第二種情況的手續外,買方還必須與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變更協議,並將新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購房合同已被取消並由新合同取代,也就是說,買方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的合同編號已發生變化。
4.雖然購房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變化,但根據合同法,如果貸款合同發生了變化,則需要與銀行簽訂變更協議。在此期間,買家需要支付的費用與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5.正常情況下,我們手裏只有壹份合同,主要用於在房子交付或房產證發放之前開戶和辦理居住證。其余用於辦理房產證和抵押貸款的合同已被開發商提前拿走,因此損失自己的份額不會影響抵押和房產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