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