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知主管、監管單位涉嫌非法集資,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2.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防範非法集資義務,或者對非法集資不予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
3、在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權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的。
法律依據
《預防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明知主管、監管單位涉嫌非法集資,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履行防範非法集資職責,或者不配合處置非法集資,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防範和處理非法集資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通過職務行為或者利用職權支持、包庇、縱容非法集資的。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