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a)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貸款申請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2)借款人的收入;
③貸款用途;
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及流動性。
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當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並采取現場核實、電話詢問和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以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某些具體事項,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格。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宜委托給第三方。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