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不能相互借款,借款的主合同無效,因此作為從合同的抵押不能成立,房地產中介機構不會對抵押進行登記;企業間借款是指沒有財務管理權的兩個企業之間相互借用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放債是壹種金融業務,其穩定性關系到壹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它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壟斷,而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壹直是中國法律禁止的。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壹直持否定態度,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違法,應屬無效。淺談企業貸款利息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規定,在處理企業之間的非法借貸糾紛案件中,借款人將只歸還本金,不歸還利息。而且,自合同約定的還款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間,當事人已經取得的利息或者已經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應當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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