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的法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但是在壹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義務。
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債務情形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所以說,如果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貸合同,所產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壹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產生的債務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壹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