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農戶合作的目的和方式。如果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農戶的財物或者銀行的貸款,那麽就構成詐騙罪。如果公司與農戶合作是為了獲取銀行的貸款,但是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申請、使用、歸還貸款過程中存在虛假情況或者違反約定,那麽就構成騙取貸款罪。
農戶的主觀意誌和行為。如果農戶是被公司欺騙或者脅迫,不知情或者不情願地參與合作,那麽農戶就是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退還財物或者賠償損失。如果農戶是主動或者自願地參與合作,知情或者默許公司的欺騙行為,那麽農戶就可能成為***犯或者從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貸款的數額和危害後果。如果貸款的數額達到壹定標準,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那麽就會加重公司和農戶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壹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所述,公司與農戶合作欺騙農戶戶頭貸款是否構成詐騙罪或者騙取貸款罪,要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