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壹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是法律允許的。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為是有效的。
2.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可能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能會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是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企業向社會公眾籌集營運資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懲罰。
3.企業之間的貸款目前是《貸款通則》禁止的,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這壹規定只是行政法規,不合理,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之間可以互相借錢:
可以互相借用,但僅限於生產經營需要。
我國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司法支持僅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因此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