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力償還貸款的,對公司損失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營期間可以變更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擔任新設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承諾履行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應該由他的公司承擔,而不是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