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投資公司註銷怎麽辦?
被投資公司註銷的,應當依法組織對被註銷公司進行清算,公告終止。被撤銷公司的清算內容如下:
1.依法成立清算組;
2.依法公告和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登記債權;
3.清算組接管公司,進行清算;
4.清算組有權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5.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按照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財產;
7.制作清算報告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名下有借款,可以註銷公司,但註銷前要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債務處理完畢後,方可申請公司註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3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184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