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拆借業務,是指將借入的資金拆借給他人使用的業務。將單位或個人吸收的存款或自有資金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業務,不屬於出借業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貸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所以,如果貸款支付的利息等於貸款收取的利息,就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關於個人投資者對其所投資企業(個人獨資、合夥除外)長期不還貸款的處理,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合夥除外)借入的貸款,納稅年度結束後不予歸還。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償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妳需要註意貸款的期限,最好每年都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