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範圍,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繼承和贈與而取得的財產。繼承所得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未實際占有,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繼承,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支付給軍人的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由部分夫妻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