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國家鼓勵用於社會的交通。專用公路主要用於社會運輸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改建為省道或者縣道。
第九條
公路建設資金可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部分養路費。
公路建設也可以采取民建、民辦公助、以工代賑的方式。
第十條
公路部門可以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用於集資、貸款建設的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梁、隧道、輪渡碼頭,以償還集資、貸款。
通行費和征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門和國家物價局制定。
第十壹條
公路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根據公路發展規劃,確定新建公路、拓寬原有公路路基和建設其他公路設施所需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修建道路影響鐵路、管道、水利、電力、電信設施正常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公路部門負責對公路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修建公路時,應當同時建設公路防護、養護、環保等配套設施。
公路建成後,應按規定設置各種交通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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