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高校債務雖然表現為學校的直接負債,但其實質是公***債務的壹種形式。公***債務是以政府債務為核心,所有與政府相關聯的單位、機構和團體乃至企業所舉借的債務與欠款都屬於公***債務。作為公***事業單位重要組成部分的公立學校,就組織性質而言毫無疑問屬於公***部門。而在銀行與公辦學校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學校屬於債務人,由於債務人是公***部門的性質,學校貸款形成的債務自然就屬於公***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債務管理條例》
第八條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省、市、縣、鄉(鎮)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第九條 舉借政府債務應當事先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以及抵禦風險措施。
第十條 經本級政府批準,需用財政資金償還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政府部門舉借的政府債務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部門綜合預算。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及時撥付償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