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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住房貸款需要什麽條件?

根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滬府發[1999]27號)及其實施細則,申請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貸款對象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於六個月。因為,如果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異常且斷斷續續,說明其收入不穩定,發放貸款後容易出現風險。

(1.3)夫妻壹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還清貸款本息前,夫妻雙方均不得再次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因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滿足職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壹種“住房保障”金融支持。

(1.4)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貸款申請人必須具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且沒有其他未清償且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職工有其他債務時,給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很大,違背了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營原則。

(2)貸款的用途必須專款專用:

住房公積金貸款用途僅限於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所購住房應符合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建築設計標準。職工購買有使用權的住房,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具備壹般住房貸款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有相當於住房購買價格20%及以上的自籌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應同意申請貸款擔保,等等。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所需要的。

(1)有城鎮常住戶口;

(二)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3)購房首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目前壹手房20%,二手房30%);

(4)申請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五)無公積金的個人貸款債務和其他數額較大尚未清償且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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