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規定的貸款條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
2.規定的首付已經交了,首付+貸款金額=總房款,房款還沒交;
3.借款人開立繳存賬戶後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且最近連續4個月以上未繳存;
4、家庭收入穩定,信譽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無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大額債務。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鄭州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