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單位繳納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納入受托銀行。因當月匯款筆數變更導致匯款金額變更的,應由單位在開戶銀行辦理變更後再匯出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繳存範圍:
1,機關事業單位;
2.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或經濟組織;
3.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4.外國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代表機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繳存(註:並非所有社區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都允許城鎮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