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穩定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的自然人;借款人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以公積金為核心的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至貸款時,借款人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少於規定時間,且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發生或已全部還清;具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應為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集資建房、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存量房、職工自建、翻建或大修的自住住房等。本市行政區域內;已交付的所購住房首付款不得低於規定比例;同意並能夠以所購房屋或公積金核心認可的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或以動產和權利作為質押。貸款購買商品房的,出售所購住房的單位應當提供分期貸款擔保。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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