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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的騙取貸款罪的定罪量刑標註是多少?

刑法第175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壹將第1檔刑罰的“其他嚴重情節”刪除,也就是說,對於第1檔刑罰,給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才追究刑事責任。

註意壹下,騙取貸款罪不需要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則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註重審查資金的來源。壹般情況下,騙取貸款罪的成立,需要造成金融機構重大損失以上的後果,且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但實踐中的“委托貸款”能否成為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等仍存有爭議。

“委托貸款”的特殊性之壹就體現在資金來源方面,委托方、銀行、借款人之間屬於委托貸款借款關系,合同中壹般也予以明確,借款資金是委托方的資金,銀行僅收取手續費而已。

此種情況下,由於騙取行為並非侵害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故不應納入騙取貸款罪的評價範圍。但倘若委托資金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則可以用騙取貸款罪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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