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抗疫補貼的標準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壹是進壹步明確壹線醫務人員範圍。壹線醫務人員的範圍以直接接觸疑似患者和確診患者為基礎,以實際參與現場處置和患者搶救為基礎確定。臨時工作補貼,根據壹線醫務人員承擔的不同風險,將補貼標準分為兩個檔次。二是嚴格落實政策中的審核和監督,嚴格登記審核、公示等相關程序,加強監管。對違規虛報冒領者,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各地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落實對壹線醫務人員的保護、關心和照顧措施,認真建立工作臺賬,每日如實記錄並按月上報應領取臨時工作補貼人員的名單、等級和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傳染病調查、檢驗、采樣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計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已在國外發生、尚未在中國發生或新在中國發生的傳染病。